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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06****748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11445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2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汤力文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至200000元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汤力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1元,由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负担4554元,由原告汤力文负担977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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