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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06****748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03民初8490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2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常红江、案外人潘庆龙与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施工合同》; 二、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红江定金30万元; 三、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红江定金30万元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如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则由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常红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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