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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藏圣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4000032****38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4民初2291号
    案号 (2021)川0184执2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西藏圣珠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浩支付劳务费8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7月20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60元,由被告西藏圣珠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王浩预交,被告西藏圣珠食品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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