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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连银罚字〔2020〕3、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4.6万元,对相关2名个人共计罚款7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5
    决定机关 连云港市人民银行
    法定代表人 王良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