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连银罚字〔2020〕3、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4.6万元,对相关2名个人共计罚款7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5 |
决定机关 | 连云港市人民银行 |
法定代表人 | 王良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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