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饶市东洲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4798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1民初302号 |
案号 | (2019)赣1124执6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上饶市东洲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元,利息3481001.68元,后续利息、罚息按11.7855%的年利率至借款全部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曙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上饶市金洲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财产的变价款有权在8800000元主债权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有限受偿;原告对被告江西通泰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裁定财产的变价款有权在2200000元主债权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方位内有限受偿。 四、被告上饶市金州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通泰华实业有限公司和黄曙洲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饶市东洲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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