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9日20时30分,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建国北路529号的杭州温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生活垃圾容器设置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垃圾集置点上设置了3个灰色垃圾收集容器,桶内混投有果皮、塑料袋等其他废弃物。当事人存在未按要求设置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中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和种类: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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