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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滑环罚决字〔2019〕1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5
    决定机关 滑县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