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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0****135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民终4325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恢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0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勇8159755元以及利息(以8159755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二、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0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完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79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936元,由完勇负担10720元,由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936元,由上诉人安徽新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216元,由完勇负担107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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