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监袍案字〔201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监管案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皂角刺(批号150911)4.85kg(不含抽检损耗的样品数量150g);2、没收违法所得10887元;3、罚款人民币1184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24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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