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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辽市环罚〔2022〕1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07
    决定机关 辽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