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牟宗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2086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一初字第265号 |
案号 | (2016)鲁1102执11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7 |
发布日期 | 2017-01-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世纪鸿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卜庆春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庄敦伦、被告牟宗超、被告牟善鹤、被告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丽泽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庄敦伦、被告牟宗超、被告牟善鹤、被告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丽泽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世纪鸿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日照世纪鸿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庄敦伦、被告牟宗超、被告牟善鹤、被告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丽泽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