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杏德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63837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盘法民初字第2905号 |
案号 | (2016)云0103执22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08 |
发布日期 | 2017-01-0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杏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希文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0元,利息人民币138000元; 二、被告云南杏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希文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的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云南杏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希文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500元; 四、被告朱红、雷远国、李勤宏、郑义、郑军、杨锡光、杨正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希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08元由被告云南杏德投资有限公司、朱红、雷远国、李勤宏、郑义、郑军、杨锡光、杨正雄共同承担人民币17032元,原告王希文承担人民币117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云南杏德投资有限公司、朱红、雷远国、李勤宏、郑义、郑军、杨锡光、杨正雄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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