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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中太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NNU0L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3民初4825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6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中太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峰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常州中太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峰保函保证金262248元; 三、驳回原告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7元,诉讼保全费2550元,合计9887元,由原告郑峰负担604元,由被告常州中太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负担928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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