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岭自然资(执法)决字〔202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破坏农用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1.限期十五日之内对破坏2972.4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改正,并恢复种植条件;2.对破坏2972.4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按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2倍即每平方米96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85350.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3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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