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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拜尔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207****97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2民初8169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2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拜尔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雅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70412.5元(合同总金额65%-已预付合同总金额40%);二、原告常州雅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后五日内,将编号为BETCG-DJL-171207-A《采购合同》约定的49台套货物运送至被告江苏拜尔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内,由被告接收;三、后续事宜,由原、被告双方按编号为BETCG-DJL-171207-A《采购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四、被告江苏拜尔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雅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6/6违约金80449元;五、被告江苏拜尔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雅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收货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算的仓储保管费;六、驳回原告常州雅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2.5元,由原告常州雅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281.5元,被告江苏拜尔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7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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