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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73****68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91民初943号
    案号 (2018)辽0191执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57.1万元; 二、被告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57.1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6.8元,由被告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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