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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东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2869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1民初5707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日期 2018-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偿付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4000元,并负担货款112000元自2015年12月29日起、货款112000元自2016年6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驳回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49元(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3元,由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26元。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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