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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地税稽罚[2017]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于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9月5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个人所得税方面1.2014年度(1)你单位2014年度7月向员工发放的高温费补贴未并计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计后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5959.07元,已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5296.07元,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63.00元。(2)你单位2014年度赠送本单位以外个人的礼品支出共计367830.00元,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73566.00元。2.2015年度你单位2015年度赠送本单位以外个人的礼品支出共计270475.4元,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54095.08元。3.2016年度你单位2016年度赠送本单位以外个人的礼品支出共计376050.00元,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75210.00元。上述2014-2016年度合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03534.08元。(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你单位拥有13宗土地,土地总面积为1134449.00平方米,其中与岸线相连的二级土地(指与岸线相距300米区域内的土地)为1005380.00平方米,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8.00元,包括开山填海的土地面积493107.00平方米,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其中五级土地为129069.00平方米,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00元。2015年你单位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643702.00元,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643244.82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57.18元。(三)印花税方面1.你单位2014年3月12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104419元;3月27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5351.51元;7月22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4559.1元。上述合同未申报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114.4元。2.你单位2015年4月7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5375.81元;7月16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4459.1元。上述合同未申报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9.9元。3.你单位2016年3月23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5375.81元;7月13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2949.64元;12月20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104940元;12月22日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合同金额25875.58元。上述合同未申报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139.1元。上述2014-2016年度合计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63.40元。二、处罚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罚款101767.04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偷税行为,罚款720.5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2487.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岱山县地方税务局衢山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或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8
    决定机关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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