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典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63759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611民初1670号 |
案号 | (2017)鲁0611执9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28 |
发布日期 | 2017-12-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烟台市福禄寿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268333.18元、复利1333.23元(以上利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0月21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蓬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蓬达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典明、盖其东对被告烟台市福禄寿喜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山东蓬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蓬莱市钟楼东路37号S1号楼﹣101号、301号、401号、501号、601号、701号(房产证号:蓬房权证登字第20115118号、20115121号、20115122号、20115123号、20115124号、20115125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992.07㎡、1554.37㎡、1584.46㎡、1568.44㎡、1568.44㎡、1686.21㎡)的房产及坐落于蓬莱市钟楼东路37号(土地证号:蓬国用(2002)字第0346号,使用面积:10139㎡)的土地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18元,减半收取计5670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烟台市福禄寿喜商贸有限公司、蓬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蓬达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蓬达股份有限公司、孙典明、盖其东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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