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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公(羽)行罚决字[2021]009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15日上午,民警在系统巡查时发现浙江省新昌县印象江南工地有三名员工未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经查明,该三名民工于2021年4月8日由县外前来新昌并于印象江南工地干活。至今未进行报送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羽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赵文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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