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实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世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6442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民初21号 |
案号 | (2018)冀08执1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3 |
发布日期 | 2018-11-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市智信商贸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2,908,837.77元,利息人民币10,573,015.60元;自2010年3月21日起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2,908,837.7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四海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实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世海在其抵押、质押财产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原告廊坊市智信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209.25元、保全费5,000.00元,计614,209.25元,由被告河北四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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