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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汉氏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婷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01896-6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裁字【2014】第213号裁决书
    案号 (2014)厦执行字第00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16
    发布日期 2014-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厦门市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2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4]第21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被执行人应于收到本裁决书后五日内清空址于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84号201单元即枫丹雅苑第二层的租赁房屋,并将其返还给申请人;(2)被执行人应于收到本裁决书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自2013年4月3日起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即2014年7月2日的租金663,035.1元及至本裁决书作出之日已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24,836.89元(逾期付款损失应当按拖欠租金数额的年利率9.225%计算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3)被执行人应于收到本裁决书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以为其代垫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合计30673.6元。(4)被执行人应当按43.20元/天?平方米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实际向申请人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5)向申请人支付由申请人代垫仲裁费29,760元。2.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其迟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3.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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