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喀岳交罚【2021】00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03月02日16时25分,当事人岳普湖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艾斯喀尔?热合曼驾驶新QS5621(蓝)小型普通客车在岳普湖县交通运输局务大厅,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3 |
决定机关 | 岳普湖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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