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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喀岳交罚【2021】0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3月02日16时25分,当事人岳普湖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艾斯喀尔?热合曼驾驶新QS5621(蓝)小型普通客车在岳普湖县交通运输局务大厅,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3
    决定机关 岳普湖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