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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7****36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93民初1531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辽宁国融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银泰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大连金盤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0元; 二、被告辽宁国融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银泰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大连金盤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借款利息合计253,105.09元; 三、被告辽宁国融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银泰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大连金盤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5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5%计息(日利率按全年360日计算); 四、被告辽宁国融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银泰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如未能按期支付上述费用,则被告辽宁国融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银泰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月利息(日利率按每月30日计算),直至被告辽宁国融担保有限公司、大连银泰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付清全部款项; 五、被告王晶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80,230元,减半收取后为40,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115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2018年2月28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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