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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7****36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02民初8509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4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泰溪谷物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广中小借字034-2号)项下所欠借款本金5309802.11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广中小借字034-3号)项下本金5000000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广中小质字034-4号)项下所欠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大连泰溪谷物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广中小借字034-2号)项下截止至2018年8月16日的罚息2598.48元、复利1.27元;给付原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广中小借字034-3号)项下截止至2018年8月16日的利息12234.38元,罚息89547.34元、复利1343.23元;给付原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年广中小借字034-4号)项下截止至2018年8月16日的利息18759.38元,罚息79927.37元、复利1290.34元;三、被告大连泰溪谷物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2017年广中小借字034-2号、2017年广中小借字034-3号、2017年广中小借字034-4号)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四、被告大连泰溪谷物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上述一至四项被告大连泰溪谷物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告辽宁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志强、朴丹对上述一至三项被告大连泰溪谷物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120630元(含案件受理费115370、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泰溪谷物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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