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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佰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郁振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559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6民初1726号
    案号 (2017)苏0116执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2
    发布日期 2017-02-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佰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建冲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 二、被告周贵生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在100万元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贵生向原告吴建冲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佰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吴建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南京佰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贵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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