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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的性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