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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00072****0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琼民初22号
    案号 (2020)琼96执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1-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偿还上述《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6215.733333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515.73333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债务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215.73333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以本金1.17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以本金1.14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以本金1.09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以本金1.06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2018年2月5日以本金96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以本金76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8日,以本金68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以本金6515.733333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债务本金之日止,以6215.733333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 四、被告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支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五、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汗青、牛雪良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汗青、牛雪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其对被告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对被告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翡翠新区北区的卓达山水青城以下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卓达山水青城A组团1-8栋房产(不包含1栋:1001、1004、1018、1020、1021、1022、1101、1102、1103、1104、1105、1118、1119、1122、1201、1202、1203、1221、1222、1303、1304、204、205、206、301、303、306、309、315、317、318、320、404、405、407、604、711、712、715、716、801、802、804、805、817、818、819、820、901、902、903、904、906、918、919、920号房;2栋:1001、1002、1101、1102、1103、1104、1105、1201、1204、1301、1302、1305、1401、1402、1403、204、205、301、304、502、601、602、701、801、904、905、1202号房;3栋:1001、1002、1003、1004、1005、1101、1102、1103、1104、1105、1201、1202、1203、1204、1205、1301、1302、1303、1304、1305、1401、1402、1404、1405、201、202、203、204、205、301、302、303、304、305、401、402、403、404、405、501、502、503、504、505、601、602、603、604、605、701、702、703、704、705、801、802、803、804、805、901、902、903、904、905号房;4栋:1001、1002、1003、1101、1102、1105、1201、1202、1203、1205、1303、1305、1401、1403、1405、201、203、301、302、304、401、402、404、501、503、504、505、601、602、603、604、701、702、703、704、802、803、902、903号房;5栋:1005、1007、1008、1017、1106、1107、1111、1121、1122、1201、1203、1204、1210、1211、1212、1219、1220、1221、1222、1304、1308、1309、1310、1311、1313、204、205、219、301、308、317、403、412、415、418、508、515、516、522、603、605、606、607、608、609、610、613、615、617、702、704、705、706、707、708、709、710、715、717、718、719、720、721、801、806、810、811、813、904、905、917号房;6栋:1001、1002、1004、1201、1204、1301、1302、1401、1402、1404、1405、1406、1501、1506、201、302、303、304、305、401、501、502、601、602、603、605、701、702、901、902、903、906号房;7栋:1303、1305、601、701、801、805、901、903号房;8栋: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303、1304、1401、1403、1404、1405、1501、1502、1503、1504、1505、1506、303、304、403、404、405、605、606、702、705、802、805、901、902、903、904、905、906号房。); 2、卓达山水青城B组团:1栋:705、903、1006号房;2栋:1-206、1-306、1-405、1-903、1-1206、1-1305、1-1405、1-1406、1-1505、1-1506、2-205、2-206、2-303、2-305、2-405、2-505、2-604、2-704、2-804、2-903、2-904、2-905、2-1005、2-1006、2-1105、2-1106、2-1204、2-1205、2-1206、2-1305、2-1306、2-1403、2-1405、2-1406、2-1501、2-1502、2-1503、2-1504、2-1505、2-1506号房;3栋:201、202、203、204、301、302、303、304、403、404、502、504、604、804、904、1004、1104、1204、1304、1404号房;4栋:1-202、1-204、1-205、1-206、1-306、1-505、1-605、1-705、1-706、1-805、1-906、1-1005、1-1006、1-1105、1-1106、1-1205、1-1303、1-1305、1-1306、1-1405、1-1406、1-1505、1-1506、2-202、2-203、2-204、2-205、2-206、2-301、2-302、2-303、2-304、2-305、2-306、2-401、2-402、2-404、2-405、2-406、2-502、2-504、2-505、2-506、2-602、2-603、2-605、2-702、2-703、2-704、2-705、2-802、2-803、2-804、2-805、2-806、2-902、2-903、2-905、2-906、2-1001、2-1002、2-1003、2-1004、2-1005、2-1006、2-1102、2-1103、2-1105、2-1106、2-1201、2-1202、2-1203、2-1204、2-1205、2-1206、2-1303、2-1304、2-1305、2-1306、2-1402、2-1403、2-1405、2-1406、2-1505、2-1506号房;5栋:203、204、206、303、403、504、505、701、706、804、903、906号房; 3、卓达山水青城C组团1栋和2栋商业楼(共9374平方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467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共计762467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担67860元,由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汗青、牛雪良共同负担694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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