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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能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GAOLIJUN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2882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虎商初字第0910号
    案号 (2014)虎执字第006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17
    发布日期 2015-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能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金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货款49476.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9476.3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3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帐号:548401040002924)。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公告费1080元,合计2188元,由被告苏州能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市金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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