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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956****53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09民初1500号
    案号 (2020)渝0109执30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 919 3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 486 555.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1 486 555.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1 486 555.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1 486 555.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1 486 555.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1 486 555.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二、原告重庆科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就8 919 332元工程款在重庆悦椿项目中原告施工的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 235元,由被告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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