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监经开罚处〔2019〕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登记事项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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