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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经开罚处〔2019〕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登记事项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