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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仑卫传罚〔2020〕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甬江路18号的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医务室)A、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7月10日未规范落实预检分诊并进行登记,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B、2020年7月10日一瓶使用中的手消毒凝胶未标注启用日期,上述A行为不符合《关于做好发热病人全周期常态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甬防办(2020)89号)的规定,违反了《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B行为未严格执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5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马建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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