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章行罚决字〔2020〕000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五)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期间在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室内装修活动,但是抢修、抢险作业或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的除外。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3 |
决定机关 | 赣州市章贡区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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