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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769****389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868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63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银凤租金78667元。二、被告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沈银凤的其他诉讼请。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原告沈银凤负担23433元,由被12告江苏长三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6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支付至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2243068),原告沈银凤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1767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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