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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航亿龙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BC3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02民初217号
    案号 (2021)皖0802执9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航亿龙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安庆金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以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1年1月21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航亿龙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庆金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共计6730元,由被告中航亿龙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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