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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凡思领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11MA****LC0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7民初4600号
    案号 (2021)苏0707执3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2-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小芹培训费用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青岛凡思领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庄小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175元,二被告负担8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9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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