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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工商嘉处字【2016】第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构成歇业后未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5-06
    决定机关 南充市嘉陵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乐晓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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