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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79****8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502民初2631号
    案号 (2022)鄂0502执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7
    发布日期 2022-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卫东、张亚萍、林霁璇、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6664.23元及截止到2021年4月25日的利息8642.11元、罚息6708.97元,合计192015.31元;并以借款本金176664.2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加315.0075个基点后的1.5倍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以银行系统显示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段伊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359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林卫东、张亚萍、林霁璇、段伊田、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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