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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79****8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502民初1294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1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 十五日内,向原告向钢支付挖机租赁费53094元; 二、被告宜昌沭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向钢支付 逾期付款资金损失,该损失以53094元为本金基数、按中国 人民银行2021年3月31日时的LPR基础加收30%标准,自 2021年3月31日起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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