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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工商处字〔2020〕3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印制及发布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当事人发布上述电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发布的电梯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虚假广告。当事人作为长期以制作、发布广告为主营业务的营利性企业,在未检验广告主的证照及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明知广告内容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仍为他人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应该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从轻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1430元;2.罚款4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2
    决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