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象卫水罚[2020]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象山县爵溪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供应了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象山县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借短信收到的缴款单号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宁波银行、信用联社)各网点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页、客户端或支付宝城市服务缴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8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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