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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市监罚字〔 2019 〕0235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江油川颐家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0
    决定机关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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