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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20078****5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商初字第92号
    案号 (2018)内7101执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0
    发布日期 2018-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包头市华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13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7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已付40万元予以扣减);二、被告李建军、吴树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公告费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华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李建军、吴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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