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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091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291民初409号
    案号 (2017)内0291执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日期 2017-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中粤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404.88元; 二、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中粤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404.88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8.1元,减半收取计181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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