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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091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240号
    案号 (2016)内0291执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0
    发布日期 2016-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东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东自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12月7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580000元。 三、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20元(原告赵东已预交),由被告李建军、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李建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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