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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091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273号
    案号 (2016)内0291执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4
    发布日期 2016-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包头市贵和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378.83万元及自2014年3月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斯伯润控股有限公司、李建军、吴树平、赵继承、余嘉祺、曹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27元(原告包头市贵和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斯伯润控股有限公司、李建军、吴树平、赵继承、余嘉祺、曹飞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包头市贵和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斯伯润控股有限公司、李建军、吴树平、赵继承、余嘉祺、曹飞负担;公告费700元(原告包头市贵和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斯伯润控股有限公司、李建军、吴树平、赵继承、余嘉祺、曹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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