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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58****5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02民初10277号
    案号 (2019)豫1702执6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被告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被告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6月1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被告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9月1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被告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被告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3月1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被告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6月1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被告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9月1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被告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95747元(原告指定收款账户:开户行为工商银行驻马店文明路支行,开户名为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账号为1715128019100035997)。 二、被告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除上述款项外,被告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另行向原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且原告有权就未到期部分的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被告沙建龙、李光明对被告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河南省鹏辉电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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