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圣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1109****34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3民初3629号 |
案号 | (2021)皖0103执85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圣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融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8064元、借款利息8879.2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54587.93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此后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15.4%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青岛圣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融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圣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喻文才、向茂芬对被告青岛圣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融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9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18元,由被告青岛圣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四川圣锦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圣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喻文才、向茂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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