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慧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368741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初2698号 | 
| 案号 | (2018)豫0702执11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3 | 
| 发布日期 | 2018-01-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法斯特散热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97657.04元,并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卫辉市协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刘江坤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84元,由河南省法斯特散热器有限公司、卫辉市协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刘江坤承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