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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慧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687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郑民四初字第709号
    案号 (2015)郑法执一字第012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4
    发布日期 2016-12-15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 公司代偿款500.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9万元从2014 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9.2万元从2014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按合同 约定利率计算;从2014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 日,以500.8万元为基数,利息与违约金之和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牛忠林、刘慧智对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 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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